第四十一條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員協助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對串通投標的追責條款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員偽造、篡改、擅自銷毀現場記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關于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追責條款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現場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會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交易中心招標投標現場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國有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等應當參照本辦法,對通過其電子交易系統開展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場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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