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聯合發布《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規范再生水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再生水的定義、適用范圍、水質要求、使用途徑、設施建設運營、監督管理等要求,鼓勵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生態景觀等領域使用再生水。

武漢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再生水利用和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優化水資源配置,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武漢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運營維護,再生水的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等經處理達到國家或本市相關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功能,可以再利用的水。
再生水利用,是指對再生水進行有計劃、系統性地收集、處理、輸配和利用,減少新鮮水取用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活動。
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用于再生水生產、儲存、輸配、計量、監控等的構筑物、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承擔公共服務功能的再生水利用設施,包括污水和再生水處理設施、再生水輸配管網、泵站、計量設施、維修站點、供水和服務設施、經營服務網點和其他相關調度、調蓄工程設施等。
專用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為特定用戶提供服務的再生水處理及輸配設施。
再生水運營單位,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及再生水的經營、銷售等相關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再生水利用遵循節水優先、分質供水,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科學管控、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水務、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城建、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執法、園林林業、發改、稅務、財政、經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水利用與管理相關工作。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據職責,確保再生水利用政策的執行,負責推動本轄區再生水利用工作,逐步提高本轄區再生水利用率。
第六條?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城建、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再生水利用相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海綿城市建設、城市更新、河湖水系保護等相關規劃相銜接。青山區、東湖高新區作為全市再生水利用示范片區,在規劃、用地、資金、審批等方面應給予配套政策支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七條?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并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相協調。新建區域(含開發區、集中式工業園區)、城市更新片區應當將再生水利用納入總體建設規劃,科學布局再生水利用設施和管網,有序開展建設。新建區域鼓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同步建設,城市更新片區因地制宜優先采用低成本改造和就近回用模式,提升再生水設施效能和利用效率。
第八條?隨主體工程一并實施的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其建設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時,所申報的建設內容應當包含再生水利用設施。
建設工程影響再生水利用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的,建設單位應與再生水運營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施工中損壞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由建設單位依法賠償。水務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再生水利用設施位置或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
第九條 再生水廠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進出水水質、水量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再生水水質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的相應用途類別的水質標準。用于多種用途的再生水,同系統供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其中最高的標準要求,分系統供水的水質標準可按不同用途要求確定。
第十條?以下情形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
(一)發電、冷卻、洗滌、工藝、鍋爐與供熱管網補水等;
(二)生態景觀、河道補水、林草培育、城市綠化、河湖濕地生態補水等;
(三)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公廁沖洗等;
(四)消防、空調循環冷卻水補水等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
城管執法、園林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其負責的上述領域,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必須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條?水務部門應當將再生水利用納入全市水資源統一配置體系,對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用水單位,應優先配置再生水。規劃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時,應充分論證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與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明確再生水利用量要求。對具備使用再生水利用條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企業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積極使用再生水。對主動使用再生水的單位,可依照相關規定在用水指標核定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再生水使用者對再生水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可增設內部處理和供水設施,新增設施不得影響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運行安全。
專用再生水利用設施需與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連接時,再生水使用者應當向再生水運營單位提出報裝申請,再生水運營單位應自接到用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連接方案。
第十三條 再生水實行使用者付費制度,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公平效率的原則,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再生水價格應保持與城市自來水價格的合理競爭優勢,原則上低于當地自來水價格,以鼓勵和引導用戶優先使用再生水。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再生水運營單位,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水務部門結合再生水水質和用途研究制定再生水價格管理指導意見,規范再生水市場定價行為。對于用水量較大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工業企業,可施行“一企一策、一企一價”或累退價格機制;對于園林綠化、道路清掃、公廁沖洗等城市雜用水,由再生水運營單位聯合供水企業共同研究制定互惠互利的價格優惠政策;對于提供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生態補水,鼓勵政府通過采購服務等方式形成穩定需求,統籌保障再生水設施建設和運營成本。
第十五條 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與再生水使用者簽訂供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再生水使用者不得改變再生水用途、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其再生水。
第十六條?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再生水運營單位負責維護運營。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其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經濟實力,保障再生水利用設施正常運行和再生水穩定供應。
第十七條?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再生水使用者,并向水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和相關保護管理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管道系統與飲用水管道系統、自備水源供水系統連接;
(二)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干擾用水計量;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危害再生水使用安全的。
第二十條?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地上構筑物、設備以及輸配管網的關鍵節點、取水口、公共用水區域等,應當設置統一、規范、清晰的再生水標識,并標明“非飲用水”字樣。
第二十一條?市生態環境、水務部門應當定期對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實施、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水質水量監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評估機制,由生態環境、城管執法、園林林業、水務等部門對高耗水企業回用、城市雜用、生態補水等重點領域的再生水利用比例和效能進行評估。科學設定再生水年度使用比例提升目標,將再生水利用率納入相關有利用需求的行業主管部門年度工作考核指標。
第二十二條?再生水運營單位和再生水使用者自覺接受和服從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受再生水使用者對再生水水質、水壓、計量器具準確度、水費等問題的投訴,并應及時進行處理、答復。再生水使用者對再生水運營單位投訴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鼓勵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模式,健全再生水利用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與城市更新、工業園區綠色轉型、生態環境治理等項目進行銜接,對接擴大有效投資、擴大內需相關政策,引導金融機構為再生水利用項目提供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專項債券等多元化融資支持,拓寬項目投融資渠道,強化資金保障。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快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鼓勵再生水運營單位參與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市政排水設施的運營管理,推動實現“廠網一體化”。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一水多用、循環利用”,推廣再生水水源熱泵清潔能源技術;再生水水源熱泵空調利用后的再生水,在滿足水質標準的前提下,優先用于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及生態補水等領域。
第二十六條 市、區各相關部門應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再生水利用試點示范建設,總結經驗做法,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加強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對再生水利用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增強使用意愿。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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