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常態化防治工業水污染、持續改善區域水生態環境質量,統一、規范各地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4-2026)。本標準為首次發布,于2026年4月7日批準發布,202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中國化工環保協會等單位牽頭起草,生態環境部負責標準解釋工作。













01 背景與核心定位
這是我國首次發布針對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標準制修訂的專項技術導則,其核心定位是指導和規范地方開展標準制訂工作,適用范圍涵蓋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內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該《導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工業園區水環境管理從單個企業達標排放向園區整體集中處理設施精準管控的深刻轉變,旨在破解過去“集中排污”的困局,真正實現科學治污、精準施策。
02 基本原則與管理要求
《導則》確立了標準制訂的四大基本原則,即分類管理、全面防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其中,分類管理是核心抓手: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園區發展現狀,將園區分為單一行業型和綜合型兩大類。單一行業型指園區內企業屬于同一行業且執行相同排放標準,如電鍍園區、印染園區;綜合型則進一步細分為行業類似型、行業主導型和行業差異型。針對發展成熟、數量較多且環境影響顯著的園區,應制訂統一的園區排放標準;其他園區則可按照“一園一策”原則確定排放管控要求。同時,《導則》強調全面防控要求識別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各類水污染物,科學可行要求統籌受納水體改善需求與技術經濟可行性,依法合規則明確地方標準不得寬于國家標準。
03 技術路線與需求分析
《導則》給出了完整的技術路線,從標準制訂需求分析開始,依次經過主要技術內容確定、效益可行性分析,最終形成標準文本與編制說明。在制訂需求分析階段,要求開展三項核心工作:一是調研轄區內工業園區的類型與發展情況,摸清數量、分布、企業構成及污水排放量;二是評估園區污水的水生態環境影響,重點篩選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貢獻高、對受納水體存在較大風險的園區,納入重點關注清單;三是評估現行排放標準或管控要求的適用性,如果存在污染物項目不全面、風險防控不精準、排放限值不合理等情形,應當啟動園區排放標準制訂工作。這一流程確保了標準制訂不是“拍腦袋”,而是建立在詳實的實證數據與科學評估之上。
04 污染物管控亮點
——新污染物、綜合毒性與含鹽量
《導則》在污染物項目的設置上體現了極強的前瞻性和風險防控導向,尤其突出了三類創新管控要求。第一,新污染物管控:明確要求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中的污染物納入標準,特別是全氟辛酸(PFOA)及其典型替代品(如六氟環氧丙烷三聚酸、六氟環氧丙烷二聚酸、全氟丁烷磺酸),對于由PFOA生產或使用行業組成的園區,或出水中含有PFOA的,必須設置PFOA項目。第二,綜合毒性控制:針對金屬冶煉、電鍍、電子、印染、制藥、農藥、石油化工等具有水生生物毒性風險的行業,要求在園區排放標準中設置綜合毒性控制項目,從整體上管控污水排放對水生態環境的復合影響。第三,含鹽量控制:對腌漬食品加工、制藥、農藥、頁巖氣開采、石油煉制、煤化工等排放高含鹽廢水的行業,應設置氯化物、溶解性總固體或全鹽量等項目。這些規定標志著我國工業園區水污染物管控正向精細化、系統化、現代化方向邁進。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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